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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定义

作者:东莞市南城百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 来源:dgbn 发布时间:2013-11-14 浏览:484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fp,其增值税防伪skkp系统{zg}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fp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fp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fp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fp,其增值税防伪skkp系统{zg}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fp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fp数量不得超过25份(劳务派遣服务)。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fp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fp。
  
(四)对每月{dy}次领购的专用fp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fp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fp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fp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zh1}一次领购的专用fp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fp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fp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fp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fp以及货物运输fp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劳务派遣服务)。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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